甘肅張掖:因供熱溫度不達標按照延誤供熱時間折算減收或退還采暖費_暖如家網
近日,張掖市人民政府發(fā)布關于印發(fā)《張掖市城市供熱管理辦法》的通知(以下簡稱“管理辦法”)。管理辦法表明因供熱經營單位責任造成熱用戶室內溫度不達標的,應按照延誤供熱時間折算減收或退還采暖費。
第四章 供熱管理
第二十三條??供熱經營單位和熱用戶之間應該簽訂供用熱合同,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。合同內容應包括:供熱期限、供熱時間、供熱參數、維護責任、熱計量方式、安全責任、收費標準、繳費時限、違約責任等。
第二十四條??供熱期為每年11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,市、縣區(qū)人民政府可根據氣候情況提前或延長供熱,供熱經營單位應當按照調整后的時間執(zhí)行。
第二十五條??供熱期內,熱用戶采暖、保溫設施達到規(guī)范標準的,除不可抗力原因外,供熱經營單位應當保證居民用戶的室內溫度(臥室、起居室)不低于18℃,室溫合格率不得低于97%。非居民用戶的室內溫度執(zhí)行國家規(guī)范標準或由供用熱雙方在供熱合同中約定。
第二十六條??新接入供熱或增加供熱面積的熱用戶,應當向供熱經營單位提交有關用熱面積、層高、建筑位置圖、平面圖、采暖系統(tǒng)圖等資料及用熱申請書,經審查具備供熱條件的,簽訂供用熱合同后方可供熱。
第二十七條 供熱經營單位的主要供熱設施、供熱能力、供熱面積等發(fā)生變化時,應當及時向供熱主管部門備案。
第二十八條 供熱經營單位應當建立生產經營、安全管理、設施維護、檢修、事故處理等規(guī)章制度,健全供熱安全保障體系,提高管理水平,保證供熱質量和運營安全。
供熱經營單位應當增強服務意識,實施規(guī)范化服務,服務內容、收費標準、業(yè)務流程等事項須向社會公示,接受社會監(jiān)督,公開服務維修熱線,注水試壓開始到供熱期內服務維修熱線要有專人24小時值班。
第三十條??供熱經營單位的供熱系統(tǒng)水質必須進行軟化處理,因供熱經營單位水質不合格導致熱用戶采暖設施結垢堵塞、銹蝕漏水,由供熱經營單位承擔責任,并負責維修。
向供熱經營單位供應水、電、氣的單位,不得擅自中斷供應。熱源單位不得擅自降低標準或中斷供應。
第三十一條??供熱期內,供熱經營單位應選擇供熱區(qū)域供熱管網中間及末端部位有代表性的住宅,分別取頂、中、低層及不同朝向的房間,檢測熱用戶室溫,并造表記錄,由檢測員和熱用戶簽字確認。入戶測溫時間應當避開十時至十六時,采用合格的計量器具,測溫點選擇房屋中間離地1—1.5米,距墻面0.5米處。
第三十二條 熱用戶可以對供熱質量等問題進行投訴。供熱主管部門對熱用戶投訴的事項應及時協調處理,并將處理結果按規(guī)定時限向熱用戶反饋。
第三十三條??因供熱經營單位責任造成熱用戶室內溫度不達標的,應按照延誤供熱時間折算減收或退還采暖費。采暖、保溫設施達到規(guī)范標準,居民用戶室內溫度低于18℃時,供熱經營單位應配合熱用戶及時查找原因,協助改造室內設施,爭取室溫達標。
第五章??用熱管理
第三十六條??為保證正常供熱,需要用熱的用戶應當在當年8月30日前與供熱經營單位簽訂供用熱合同。熱用戶增加、減少用熱面積或更名,應當到供熱經營單位辦理手續(xù)。熱用戶需要拆改內網管道和供熱設施,應當到供熱經營單位辦理手續(xù)后方可施工。擅自施工的,限期改正;造成損失的,應當賠償。
第四十條 申請停止用熱應當符合下列條件:
(一)用熱設施能夠分戶控制的;
(二)停止用熱不影響其他熱用戶用熱和危害室內公共設施安全運行的;
(三)新建建筑已供滿一個供熱期的。
符合條件申請停止用熱的熱用戶,應當在開始供熱的30日前向供熱經營單位提出停止用熱申請。經供熱經營單位審核同意停止用熱的,地暖用戶按一個供熱期全額采暖費的30%收繳,掛片用戶按一個供熱期全額采暖費的20%收繳。實行分戶計量收費的,按分戶計量收費的有關規(guī)定執(zhí)行。
熱用戶申請停止用熱后,應采取有效措施,確保室內設施的安全。因室溫過低導致供水、排水管網及其它設施凍裂,造成的損失由熱用戶承擔。
第四十一條??熱用戶申請停止用熱后,又私自接通供熱設施用熱的,應承擔供熱期的全額采暖費。
未辦理減少用熱面積變更手續(xù)的,按原面積收取采暖費;未辦理更名過戶手續(xù)的,由原房屋產權人或實際使用人承擔采暖費。
第四十二條??堅持“誰使用,誰承擔”的原則,新建建筑接入集中供熱后產生的采暖費,交付前由產權單位或開發(fā)建設單位承擔,交付后由房屋產權人或實際使用人承擔。
本辦法自發(fā)布之日起實施,有效期5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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